全国人大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
决定指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即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决定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决定指出,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作出这一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在1988年、1993年、1999年、2002年对现行宪法作过四次修改。
上周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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