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讯:今后,旅行社私自转让游客或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的行为将可能受到最高2万元的处罚。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拟定的《甘肃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该《条例(草案)》一旦获得本次会议批准将在省内正式予以实施。
据介绍,2010年,全省旅游接待人数达到4291.4万人次,实现旅游综合收入237.2亿元,占全省GDP的5.8%。截至2010年底,全省旅行社也已发展到408家。
《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政府要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鼓励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参股旅游企业。在经营服务中,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当签订旅游合同,旅游活动中遇到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导游人员在征得多数旅游者同意后,应当调整或变更旅游线路,并且立即报告旅行社。由此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旅游经营者将已经订立旅游合同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接待时,须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旅游者不同意的,应当返还旅游者预付的旅游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违反委托接待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旅游经营者违约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草案)》强调,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旅游辅助服务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强行滞留旅游团队,在旅途中甩团、甩客;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等。旅游者享有以下权利:知悉旅游经营者所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真实情况;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收费服务。
旅游经营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的,或者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的,不按规定减免门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相应的服务费用,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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