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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旅行社“卖牌子”旅游门市部没资格与游客签合同

上品旅游 2011年07月24日 09:28

最新旅游资讯 从市旅游局获悉,本市出台{天津市旅行社服务网点管理办法},约束旅行社门市部经营行为。一方面统一规范旅行社门市部招牌称谓,同时还规定,旅行社不得以门市部等名义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宾馆、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点)、旅游购物点等经营单位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门市部名义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不少旅行社为了招揽游客、提供咨询宣传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很多地方设立了网点,这个网点就是门市部。该{办法}所称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即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

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游客签合同

个别旅行社超范围经营,使一些旅行社门市部擅自开展违规旅游经营活动,常使游客旅游投诉事件发生。按照{办法},旅行社门市部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是违规操作。

统一旅行社门市部招牌称谓

同时{办法}规定,旅行社门市部的招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门市部所在地地名等,方便游客知道这是门市部。即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有的门市部仅靠租一个门面房,两张桌子、两部电话就做旅游业务也不被允许。按{办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服务网点备案后,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查看其营业场所情况,填写{旅行社服务网点查看办公场地情况表},符合要求的,方可向设立社颁发{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

设立社必须对其门市部实行“四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此外,旅行社门市部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签章、统一管理。

{办法}规定,旅行社门市部接受旅游者报名后,应由设立社统一安排出游,许可经营出境旅游的旅行社设立的服务网点,在接受出境游旅游者报名后,旅游者的护照、签证等事宜应由设立社统一办理。旅行社门市部的业务文书一律使用设立社印章。

严禁旅行社将门市部承包、挂靠给他人

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着旅行社将门市部承包、挂靠给他人的现象,打着“设立门市部”的旗号,将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非法转让给一些个人。这些挂靠的私人从业者完全不顾游客利益,在旅游市场上盲目低价竞争。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这些挂靠者往往不予及时缴纳,给游客出行的安全和质量带来隐患。

{办法}明确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应由设立社全额投资设立,旅行社不得采取变相承包、挂靠的形式,不得以所谓的“承包”利润或交纳管理费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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