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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玩泰姬陵中途被“抛弃” 旅行社赔偿4千余元

上品旅游 2011年08月05日 11:03

旅行社近日旅游资讯:母女俩花了近2万元钱跟团到印度旅游,不料途中横生枝节——她们说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还把她们给“抛弃”了,但旅行社却高声喊“冤”,称是她们自动脱团,无理取闹。昨日获悉,官渡法院一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母女二人经济损失4546元,而旅行社也提起了上诉。

事件 旅游漏景点状告旅行社

今年1月,方女士和女儿高小姐与昆明康辉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去印度进行一个为期9天的“开心旅行”,时间为2月1日至9日,合同约定,游览景点主要有印度泰姬陵、佛教圣地恒河等。

2月4日恰逢星期五,旅游团一行人按行程来到泰姬陵,却被旅行社告知有政府外事活动,无法入内参观。交了钱没法参观,母女二人与导游起了争执。

按照行程,参观完泰姬陵后应该于下午4点坐火车到下一景点,“但火车一直延误到了第二天的早上8点。旅行社拒绝安排我们住宿,还把我们赶下大巴,我们在没水没供暖设施、老鼠蟑螂乱蹿的候车室里等了一夜。”方女士说。次日导游带着其他团员去了下一个景点,而她们母女二人的护照还由导游拿着。“导游和领队的手机还一直关机。”最终,当初旅行社承诺的20个景点,方女士母女二人只去了8个。

回国后,高小姐以康辉旅行社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双倍返还共计3.6万余元的团费,并赔礼道歉。今年5月,官渡法院环城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康辉旅行社提出反诉,索赔经济损失1.5万余元,称母女二人是“极端维权”。

一审 旅行社违约判赔4546元

官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中,康辉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未按约定的行程时间表安排方女士母女游览泰姬陵,且在庭审中,无法证实其变更旅游行程系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因此构成违约。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当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而关于高小姐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的诉求,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旅行社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官渡法院一审判处昆明康辉旅行社赔偿高小姐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4546元,驳回高小姐的其他诉求。

据了解,康辉旅行社已经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判决在程序上、在认定事实上和适用法律上都存在错误。昨日,该案在昆明市中级法院进行了法庭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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