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旅游坐快艇受伤状告旅行社 游客先后获赔13.4万余元
刘某随团赴境外旅游,不想在乘坐快艇时被颠成骨折。事发后,经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了刘某11万余元。近日,在法官再次调解下,刘某又拿到了2.4万余元的赔偿金。
2009年4月,刘某参加了太原市一家旅行社组织的境外10日游。刘某随团旅游时,因乘坐的快艇异常颠簸,左髌骨、左肋骨骨折。后经鉴定,刘某的伤残已构成8级伤残。拿到伤残鉴定后,刘某找旅行社索赔,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刘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1万余元。2010年10月,刘某再次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2.4万余元。然而,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相应赔偿的判决生效后,旅行社却拒绝履行。于是,刘某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向旅行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但旅行社以生意不景气等理由拒赔。法官调查了解到旅行社有赔偿能力,便多次召集双方调解,最终促使旅行社如数支付了赔款。
法院认为,刘某与旅行社订立的旅游合同实际上是一种服务合同,消费者如在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行社在赔偿事宜了结后,可以再向保险公司索赔。http://www.tootou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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