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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中未尽告知消费者义务,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旅行社应作赔偿

上品旅游 2011年10月09日 11:44

旅游合同中未尽告知消费者义务,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旅行社应作赔偿

国庆长假将至,许多人已准备外出旅游。去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对旅游纠纷的处理有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旅行社未适当告知相关信息,消费者如因此而有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案例]2010年12月1日,何萍(化名)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海南双飞七日游合同》。旅行社提供的合同写明:航班起飞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12时20分,逾期后果自负。该日,何萍按照以往的经验于11点40分到达机场,却被告知不能再办理登记手续。而旅行社事先并未向其告知应提前120分钟登机。未能成行的何萍遂要求旅行社退费,而旅行社以“系何萍自己迟到”且已约定“逾期后果自负”为由拒绝。为此,何萍向法院起诉,经审理,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费。

[说法]《规定》第六条指出:“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本案中,旅行社仅在合同写明出游时间,而未告知何萍必须提前120分钟登机,是对自己告知义务的违反,如果将此类损失归于不明真相的旅游者,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既是对旅行责任的免除,也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故“逾期后果自负”的规定无效。 http://www.tootou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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